在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质监测仪是目前的重点项目,主要目的就是保障进出水的水质各项指标都能达标。那么由于企业未在进水口安装指标监测设备,从而不确定是否超标就将其水排入,从而造成了出水口有超标的情况,这样会被处罚吗?
这个有真实案例,看了就明白了!(新闻来源网络)
利川市分局于2022年8月8日、9日、10日对你公司运维的苏马荡景区关口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检查,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
经查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,在线监测数据自2022年7月12日以来存在异常情况;8月10日检查现场对污水处理厂总排污口进行取样监测,监测结果显示氨氮超过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8918-2002)表1中一级A标准限值1.06倍。
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《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》《调查询问笔录》,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授权委托书,环评审批意见复印件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截图,2020年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报告、2022年2季度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报告复印件,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为证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十条之规定。
之后贵公司向当地的相关部门做出了陈述申辩:
1.主观方面没有违法故意,公司自运营以来,除2022年7、8月阶段出现客观原因导致的超标外,第三方检测及日常监测数据均不存在不合格;
2.客观方面,2022年7月12日以来的排污超标是由短期性、季节性(6-9月)避暑旅游高峰期大量餐饮垃圾、油污污染造成进水严重超标,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转导致;
3.超标数据出现后,公司积极整改,采取了加大曝气量、增加硝化反应速率等一系列工艺调整措施,但终究因水量太大收效甚微;
4.公司成立后新建、改建、扩建14座污水处理厂,建成污水收集管网约432公里,总投资6.52亿元,且现处于运营起步初期,前期投入高、回报低、资金压力巨大,希望减轻或免除处罚以保障全市各乡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,持续发挥环境效益;
5.发现进水严重超标情况后及时向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,希望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以及生态环境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(园区)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》,考虑当事人无主观过错且积极整改减轻危害后果,减轻和免除处罚。
但在当时,经过相关组织的复核以及讨论,该相关部门觉得申请人不存在主观违法故意,在加上后续也很配合调查整改等方面来看,做出了一下决定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,生态环境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(园区)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》,并结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、包容审慎监管要求,决定: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。
当然这个也并非绝对,主要还是需要根据综合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处罚。在配合整改的过程中,水质在线监测项目很重要,因为它能够实时观察水体中指标的变化含量,一旦发现超标可以及时的采取措施,避免超标水体进入不适当的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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